原副标题:分手了别上看小孩,和你没亲属关系一郴州母女的供精不育遭受扶养难堪
1988年6月,我国药理学生物学奠基者众所周知、人类文明不育工程建设应用领域的集大成者卢惠霖副教授抱著亚洲地区第一例供胚移殖不育罗优群。
体外
婴儿
+
◆◆◆◆◆
在现实中
愈来愈多的小西天
碰到了不孕不育的所苦
给原先美好的家庭成员
增添了惋惜
只不过不孕不育
是能化解的
比如不育
随著此项控制技术的普及化
许多人得益
不过
不育数量的
大幅增加
增添了一个
新的法律问题——
母女分手时,
小孩应该归谁扶养?
日前,我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分手案。庭审中,母女双方就分手后,男方是否有权扶养、探视供精不育产生了分歧。
01
感情不和婚姻破局
供精助孕之子从此和男方无关?
市民婷(化名)与市民江(化名)于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小孩,两人四处求医。于是,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规程,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怀孕,并生下了宝宝华(化名)。
惋惜的是由于两人性格差异,造成了母女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成员琐事发生矛盾。今年6月初,婷向江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分手。庭审中,双方对是否分手并无异议,但是就江能否探视、扶养小孩华产生了分歧。
婷和其家人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华与江无亲属关系,并不是江的亲生小孩。据此,婷及其家人拒绝江扶养、探视华。婷、江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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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婚后双方以人工授精孕育的小孩
婚生子的地位毋庸置疑
不可否认,随著生育辅助控制技术的发展,有不孕不育疾病的母女,同样也能有自己的小孩。但这确实有伦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量。类似的案件,也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我市。此前,我市另一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分手案时,同样遭受了人工辅助生产的小孩的法律地位及扶养问题,其中一方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母女分手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母女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母女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幸而,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对此种情况,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华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婷、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了婷在扶养、探视华的问题上对江进行谅解。
最终,两人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婷、江双方同意分手;华在4岁前由妈妈婷扶养,4岁至10岁由爸爸江扶养,10岁之后由华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
延伸阅读
母女分手时,不育的归属问题是近年来大家讨论的热点。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鸣认为,扶养权归哪一方,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01
02
经过双方同意
母女一方提供精子(卵子)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母女双方的一致同意,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由夫(或妻)一方提供精子(或卵子),第三方提供卵子(或精子)而实施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依然视为母女双方的婚生子女,与母女以外的供精、供卵者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旦母女分手,对子女的扶养问题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03
未经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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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他人精子(卵子)生育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采用他人精子(或卵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未同意一方的配偶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故不承担扶养义务。其供精、供卵者也不承担扶养义务。不论是否分手,该子女由执意进行不育手术的一方独立扶养。
04
特殊的借腹生子
如今还存在一种借腹生子的情况,即母女俩的精子、卵子借其他人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由于此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即使提供受精卵的母女与小孩存在亲属关系,但借腹生子的母女依然不算小孩法律上的父母,辅助不育者才是小孩生母。一旦产生纠纷,辅助不育者将对小孩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通讯员:钟 玲 魏楚瑜
二审:高 玲
终审: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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