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外籍女子从事辅助生殖 多人获刑
2018年8、9月份,吕某(已判决)经阿平(在逃)介绍加入传某国际助孕中心。该助孕中心以招工或辅助生殖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到中国非法务工或从事辅助生殖。外籍女性到达中国广州后,由阿平交给吕某等人负责看管和照顾。吕某等人再通过高额回报利诱、扣押证件、言语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辅助生殖,并谋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辅助生殖之后,该组织又对参与辅助生殖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她们在广州从化、湖南衡阳等地公寓居住,限制外籍辅助生殖女性的人身自由,直至生育小孩时止。该辅助生殖组织从中获取暴利。
最初,传某国际助孕中心将三名偷渡入境的外籍女性交给吕某,在广州从化看守、管理。随后,这些外籍女性从3人增加到10余人,吕某觉得人手不够,就先后叫其二嫂胡某、二哥吕某某(均已判决)过来帮忙管理。到同年11月底,吕某又叫其大嫂陈某过来帮忙做饭兼看管。吕某负责安排胡某、吕某某、陈某的工作并支付报酬,另负责接送外籍辅助生殖女性,安排体检等事宜。同年12月,吕某看管的外籍辅助生殖女性达17人,由于广州物价过高,吕某主动提出将这些外籍辅助生殖女性转移至湖南省衡阳市。
2018年12月17日,吕某等人陆续将4名外籍辅助生殖女子分批次转移到衡阳市珠晖区某宾馆。阿平又陆续移送21名外籍孕妇至某宾馆。
综上,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吕某与先后加入的胡某、吕某某、陈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言语不通、行动不便,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罚款、看守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其中,陈某工作两个多月,获得工资8000元。
2019年1月28日,菲律宾驻中国大使馆向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报案,民警赶至某宾馆,当场抓获吕某等人,并查获37名非法入境女性。2020年4月9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与吕某等人共同拘禁他人,系共同犯罪,陈某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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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精神残疾妇女用以辅助生殖 男子获刑五个月
被害人张某是精神残疾人,智力低下。2019年6月21日,张某被胡某某等人(在逃)从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通程电器路口拐骗走,胡某某等人将张某带至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出卖给李某某,用以辅助生殖生子。李某某明知张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后让其妻子代为照看,期间并无虐待和其他伤害被害人的行为。2019年6月27日,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李某某无阻碍行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辅助生殖生子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无虐待及其他伤害行为,且未阻碍公安机关解救及被害人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相约辅助生殖后起争议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辅助生殖技术。该部门规章明确禁止辅助生殖行为,说明辅助生殖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社会秩序,难为我国社会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为原告辅助生殖,原告以为被告支付房子首付等方式支付被告费用,原、被告口头订立的辅助生殖协议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属于无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将因辅助生殖从原告处得到的55000返还原告,被告因履行辅助生殖协议产生的损失,由于双方对辅助生殖协议的订立、履行均有过错,应由双方平均分摊。故法院判决,被告范某勤在返还原告邱某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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